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9 06:50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91 號
羈押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6 條
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,得申訴於法官、檢察官或視察人員
。
法官、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接受前項申訴,應即報告法院院長或檢察長。
第 9 條
對於新入所者,應即製作人相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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